女儿缺席“招婿”典礼 男方强索“青春”损失
热热闹闹办婚礼招女婿上门,不料却因女儿缺席婚礼导致亲友不欢而散,并最终引发一场双方财物纠纷。日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财物纠纷案件作出宣判,由被告钟年将2000元人民币、29寸彩电1台、电饭锅1个、棉被1床返还给原告陆阳。
陆阳和钟年系巴马镇同村人。陆阳有意招钟年为上门女婿,于2006年3月托人到钟年家说媒。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当年农历腊月14日,为钟年与陆阳的二女举行婚礼。是日,陆阳按当地农村习俗派人到钟年家接其过门,钟年到陆阳家后发现,新娘没有到场参加婚礼,气愤之下急忙离开回家。因感觉自己被骗婚,2007年2月20日晚,钟年召集同族几十人,到陆阳家要求赔偿损失30732元。在陆阳去找同族亲戚到场论理未归的情况下,钟年一行强行胁迫陆阳的爱人当场赔偿2000元。同时,钟年还制作好写有“尚欠钟年婚事补偿费30732元”的条子一式两张,让陆阳的爱人在条子上按上手印。同年6月15日晚,钟年再次召集同族的几十人到陆阳家,将陆阳家中的1台彩电、1个电饭锅和1床棉被强行拉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认为原告骗婚给被告造成精神、名誉上的损害,未向有关部门要求处理,而纠集几十名族人上门到原告家,要求原告赔偿其损失并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是不妥的。原告家之所以支付2000元人民币给被告,完全是因为对被告方人多势众产生害怕心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地行为。因此被告基于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2000元人民币应予返还。对于被告强行拿走的彩电、电饭锅和棉被,被告主张是其与女方结婚时亲友送的礼物,因被告与女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且双方亦没有按农村习俗以夫妻名誉同居生活,被告主张以上财物是其与女方的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