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最强大脑”的赞助商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
的广告语可谓深入人心
最近,因为这句广告
“六个核桃”被一位
较真的消费者告上了法庭
涉嫌虚假宣传
“六个核桃”成被告
浙江的张某受“六个核桃”的广告语影响,认为“六个核桃”可以增强智力、养生,在超市买了两箱“六个核桃”。然而张某在几本医药典籍上查阅核桃仁的功能时并没有“补脑”、“益脑”等表述,于是,他以“虚假宣传”为由将超市方和生产商养元智汇公司告上法庭。
浙江椒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广告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不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另外,虽然资料并无明确记载核桃仁有补脑功效,但这并不意味着药典就肯定食用核桃仁不会起补脑作用。张某仅凭资料中的表述,认为涉案产品存在虚假宣传,明显依据不足。
近日,浙江椒江法院公开宣判,以依据不足为由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认为厂家和超市虚假宣传
但法院却认定证据不足
那么,到底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的经营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虚假宣传又有哪些常见的形式?
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以捏造、虚构、歪曲事实或者以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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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看到这则定义
小羊不禁脑洞大开:
唐代大诗人李白笔下
“飞流直下三千尺”
让人对瀑布之壮丽为之向往
然而现实中庐山瀑布的高低落差
仅有米左右
如果“三千尺”是景区的广告
是否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夸张的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看来,是否属于虚假宣传
不是某个人说了算
而需要综合考量许多实际因素
但虚假宣传的手段
却是“有迹可循”的
虚假宣传的手段
对于虚假宣传的手段概括起来有3种方式:
一是捏造虚构的事实,以广告等方式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无中生有的宣传;
二是歪曲事实,以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存在的某种事实以夸大、篡改的方式进行宣传;
三是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服务作其他引人误导的宣传,以影响交易主体或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或服务。
简单来说,记得这三个关键词:
?无中生有
?歪曲事实
?引人误导
您就离被“忽悠”又远了一步
再具体到生活中
主要体现为以下形式
常见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01
对产品性能、效果、用途等夸大其辞,误导消费群对实际功效的判断。
例如某些保健品经营者,故意混淆保健品与药品的概念,擅自增强产品功能,宣传“疗效”,误导消费者。
02
对构成商品的原材料标示含糊,掩盖等级差别。
这种形式在水晶、珍珠类产品宣传中较为普遍。由于珠宝类产品品质等级划分具有一定专业性,且不经常购买,消费者不易累计相关识别经验。
03
使用无效或过期的许可证、合格证,暗示其商品或服务品质正宗。
例如在烟酒销售网点,高悬于角落的专卖许可证已过期而未及时续展却仍堂而皇之销售烟酒。
04
宣称所售商品系同类某品牌的更新换代产品,喻示自己的商品在质量上更为卓越。
此处的同类产品往往是已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或已为消费者普遍认可的商品,利用消费者一般认为经改良的后代产品一定比前一代好的思维定式。
05
打着“出口转内销”、“指定商品”等旗号,为商品贴金。
有的经营者为了获利
不惜触碰法律红线
“富贵险中求”,求来的只能是
法律给予的沉重一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监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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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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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宣传
不仅面临高额罚款
甚至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各位经营者千万不要
为一时之利因小失大
诚信经营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