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4/5/3 17:04:00
“薅羊毛”买来的核桃发霉、长毛、有虫子消费者有理有据但因为几块钱的东西赔偿千元商家也“肉疼”法院怎么判?团购核桃吃出虫年2月,蔡女士在某团购App上购买了1斤核桃,花费6.99元。次日蔡女士将核桃取回家,打开后却发现多个核桃果仁发黑、味道发苦,有的核桃内部已经霉变长毛,甚至还有蛆虫蠕动。蔡女士立即向客服反映了这一情况,客服对核桃霉变生虫的事实予以认同,退还了货款,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平台按规定向她披露了商户信息。蔡女士与商户经营者周先生协商未果,便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元。原告蔡女士认为,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而周先生向自己销售的核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腐败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故要求十倍赔偿,金额不足元,按元支付。被告周先生辩称,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但原告递交的各项证据不能证实霉变长毛生虫的核桃是被告出售的,并且原告购买的核桃单价仅为6.99元,要求赔偿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消费者主张,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从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涉案霉变生虫的核桃,有购买记录、核桃照片、与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记录等证据,且被告亦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否认核桃是自己出售,显然与之前的说法不符。被告辩称,涉案核桃的包装袋为透明塑料袋,原告在签收货物时就应该立即注意到质量问题。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核桃的形态特征,原告签收、打开之后才发现核桃内部霉变生虫,符合常理。因此,被告所作答辩意见有违事实和诚信,不予采信。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销售霉变生虫的核桃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对食品的安全性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提醒,案件主审法官提醒,虽然本案标的不大,但牵涉到食品安全的问题,不容忽视。保证食品安全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因此,经营者一定要强化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否则,一旦出现问题,经营者可能将会面临承担十倍赔偿等法律责任,小本生意也将变成赔本买卖。同时,也要提醒消费者,在网购食品时不要盲目追求低价,一定要留意商家的品质与信誉。如果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要第一时间收集保存证据,主动协商解决,或者向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相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会依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守护好大家“舌尖上的安全”。(上海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