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唐旭锋通讯员姚法
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宁波余姚男子周某花1.4万“疯狂”网购山核桃仁。之后,他又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将卖家告上法庭,索赔14万元。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从余姚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经了结。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花1.4万元网购山核桃仁后,起诉“退一赔十”
去年3月至4月期间,周某分12次在某平台网店里购买了袋山核桃仁,共计花费1.4万余元。收到产品后,周某认为该山核桃仁色泽艳丽,香味重,怀疑添加了不当的添加剂,便将其中的几袋送往某公司进行检测。
之后,周某以该山核桃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为由,将该网店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1.4万余元,赔偿十倍货款14万余元,并承担检测费用元。
作为被告的网店表示,周某提交的检验报告系其单方提供送检样品进行检验所作出,送检样品不一定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可能被“调包”。在售后阶段,周某称因为吃了自己售卖的核桃仁恶心想吐才拿去检测,但在起诉状中又说是因为发现色泽艳丽、香味重,怀疑有添加剂,两种说法相互矛盾。
被告还说,周某多次分批、分店购买同类产品,继而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起诉,其购买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而是出于买假索赔的营利目的。
法院: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消费者,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被告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达成协议,并已货款两清,双方之间成立了事实上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本案中,周某以被告某食品店销售的山核桃仁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是不安全食品为由,要求某食品店“退一赔十”。
另查明,除本案外,周某在同一时期内又分别向不同商家分多次购买了罐山核桃仁,共计4.6万余元,并以相同事由诉至法院。从消费记录上来看,周某几乎每天都在购买山核桃仁,说明他并非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而是为了牟取私利,不能适用“退一赔十”规定主张赔偿金。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39万余元,原告周某退还袋山核桃仁给卖方,驳回原告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周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宁波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立了惩罚性赔偿机制,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而不应成为任何人牟取私利的工具。
本案中,周某在同一时间里,花费巨额资金分多次、向多家商户购买山核桃仁,金额总计为6万余元,此后又以相同的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其行为明显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故不能适用“退一赔十”规定。
自惩罚性赔偿机制出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在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该类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得到鼓励和司法保护。
小时新闻记者还了解到,本案中针对产品质量问题,法院将对商品生产方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加强监管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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